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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口头承诺,落得倾家荡产-官建国律师提供

作者:hongxi870711     点击量:1639    更新时间:2012-11-18

【案例分析】
轻信口头承诺,落得倾家荡产
作者:官建国
日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联营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自20111013日起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67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其它款项人民币6万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销售利润人民币10万元。
……
    原告是上海一国有企业,被告是上海一民营企业,200910月,原告想进入被告所经营的业务领域,但没有客户和技术,被告虽经八年的打拼已成上海该领域的龙头,但因资金有限而无法做大做强。原告向被告口头承诺:被告可将设备、客户和技术等作为投入,双方设立实体公司。之后,原告提出国企出资要经国资委审批,需要一定时间,为不耽搁事,双方都要投点钱,先启动合作项目,三~五个月后就全部过渡到新公司中去。于是,双方签订了临时过渡性的《××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到2010年8月,原告决定停业盘库,冻结一切财务支出,停发员工工资。2010年11月,原告变卖设备资产,单方撤出合作租赁的场地,并要求被告限期撤出,被告廉价处理了设备,卖掉了住房,支付了部分员工工资后,已无任何资产。2011年9月,原告把被告告上法庭,并对被告的应收货款申请了财产保全。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投入65万元,即房屋装修和添置设备40万元,半年租金25万元,乙方投入35万元,即电脑10万元和半年租金25万元,投入比为65:35,利润分配65:35,双方各自员工工资由双方各自负责,不计如入运营成本中,被告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到合同截止日为止,债务承担以原告65%与被告35%的比例分担。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将销售收入挪做他用,没有按协议要求划入指定帐户。故起诉被告,要求: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二、被告支付货款78万元;
三、被告返还其它款项22万元;
四、被告支付销售利润10万元。
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将销售收入挪做他用,而是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中“乙方原与客户所签定的合同执行到合同截止日为止”的约定,将收回的货款支付了合作期间的员工部分工资。相反,原告违反多项口头承诺,与被告签订霸王合同,损害了被告的利益,原告的二、三、四项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于驳回。
一、同意即日起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霸王合同《××项目合作协议》。原告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对被告作出将被告现有客户、技术、现有设备资产等作价计入49%股份和与被告“共同出资成立全新××有限公司”,以及新公司成立前暂时委托被告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可用货款支付员工工资,待新公司成立一并转入新公司等多项承诺,诱使被告与其订立了含有无偿将被告的价值近100万元的“现有设备及技术由合作项目使用”和投入200多万元培育的“现有客户作为合作项目起动的客户,并负责市场开拓及客户的维护”,以及共同承租的房屋租金,每三个月由甲、乙方同等轮流支付,合作项目“由乙方主要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及设施维护由乙方派人员负责,甲方派出项目代表负责对合作项目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双方人员工资由双方各自负责,不计如入运营成本中”等显失公平条款的霸王合同《××项目合作协议》,原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8万元中错误计入的7万元。从被告应付货款71万元中,部分抵销以下款项:1、被告从共同客户销售利润的35%可分得4万元;2、原告只派1人监督,被告已垫付和待付合作期间19名员工工资、社保合计64万元的款项中应由原告按65%承担的41万元部分;3、原告单方擅自停业盘库和单方擅自提前撤场,被告享有的共同财产中35%的权益从原告变卖设备等分得的9万元权益后,被告应付原告货款为17万元。
三、驳回原告以霸王条款向被告索要不应被告承担应原告承担并由原告已实际支付却自食其言又往回索要的费用22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索要被告合作前与原客户合同产生的利润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未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辩称,该协议是不平等的霸王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本案是一方当事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书面合同重要性的典型案例。被告主张原告作过多项口头承诺,所以才委曲求全地签订霸王合同《××项目合作协议》,庭审中因无法证明事实存在,而处于被动地位。被告相信原告的口头承诺,以为《××项目合作协议》仅仅是个临时性的君子协议,三~五个月后就全部过渡到新公司,眼下吃一点儿亏无所谓。结果落得多年的积累打了水漂,不仅倾家荡产,而且反倒欠债,空口无凭,是非难辨。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合同是经营活动中特别重要的法律文书,一定要提高合同法律意识,对于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等规定,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以确保交易的安全,维护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学小词典】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官建国律师提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因此失去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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