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沪要闻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哈沪要闻
多项规定接轨国际先进制度 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下月施行
作者:上海哈尔滨商会 点击量:1058 更新时间:2014-04-10
4月8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颁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兼容了国际通行规则与中国《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去年10月22日设立了上海自贸区仲裁院,今年1月启动制定《仲裁规则》。历时三个月、九易其稿而成的《中国(上海)自贸区仲裁规则》共10章85条,吸纳、完善了诸多国际商事仲裁的先进制度,包括完善“临时措施”,增设“紧急仲裁庭”制度;确立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细化“案件合并”、“其他协议方加入仲裁程序”及“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等。“这部仲裁规则的发布,有利于满足境内外当事人争议解决方式的多元化需求,推动自贸试验区完善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说。
仲裁员选定方式更开放
商事仲裁制度是自贸区法制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制定,充分尊重境内外当事人的自治意愿,在赋予仲裁庭更多程序管理权和决定权的同时,让当事人拥有充分的程序选择权和自主权,是境内外开放程度、灵活程度最高的国际化仲裁规则之一。
自贸区商事仲裁规则纳入了很多创新性规则,比如确立了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即在仲裁员人选方面,当事人除了可以从上海仲裁中心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外,还可推荐名册外的人士担当仲裁员,甚至首席仲裁员,经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法确认后,即可担任。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目前有625名仲裁员,其中199名来自39个国家和地区,规则施行后,意味着很多法律人士都可以在个案中由当事人选定而成为仲裁员。
“确立更为开放的仲裁员选定方式,既体现了仲裁员名册制对当事人选择的参考和辅助作用,又不会对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造成过多的限制,满足当事人更为广泛多元的选定仲裁员的需求。”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主任、秘书长闻万里说。
小额争议仲裁缩期限减费用
为充分发挥仲裁高效快捷的优势,加速解决小额案件,同时减轻当事人的费用负担,《自贸区仲裁规则》引入了“小额争议程序”。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黄文介绍,该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国内争议案件。引入“小额争议程序”压缩程序期限,提高了仲裁效率。据了解,一般仲裁程序和简易仲裁程序对于当事人提交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规定为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的45日或20日,小额争议程序则缩短至10日。同时,仲裁裁决期限也由6个月或3个月压缩至45天。
“小额争议程序”审理方式更为灵活。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是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仅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这与一般案件中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这种灵活的审理方式也为高效解决争议提供了必要条件。
据悉,小额争议案件目前拟定的案例受理费和处理费分别仅为100元和1250元,减低了当事人经济负担。
接轨国际增设紧急仲裁庭
自贸区商事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完善“临时措施”,并增设了“紧急仲裁庭”制度。
黄文介绍,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设计中,增加了仲裁庭组成前由调解员进行调解的内容,满足了当事人在仲裁庭审理案件前的调解需要。而紧急仲裁庭的设立,体现了与国际仲裁发展趋势接轨,使《自贸区仲裁规则》具有更广泛的适应性,使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能够获得仲裁程序中的临时性救济。
据透露,对于规则的初稿,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邀请上海法院系统、上海市法制办、上海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参与研讨;还邀请美、英、新加坡,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内地仲裁界代表,以及长期参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境内外知名律师、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