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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作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829    更新时间:2012-12-11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已于日前在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取得质监部门发放的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才能办理工商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条例》规定,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必须符合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对申请生产核准的小作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条例》,准予发放生产核准的小作坊不仅要在其生产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还要将生产核准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在食品的包装上,除了标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项外,还要标注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小作坊如不在其生产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未将生产核准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质监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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