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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价格争议市民可申请调解 鉴证机构免费服务

作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648    更新时间:2013-02-18

    明起,购买商品和服务产生的价格争议,以及火灾事故、交通肇事造成的财产损失、楼上跑水给楼下邻居造成的财产损失等争议不必通过诉诸司法诉讼解决。记者从省物价部门获悉,《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将于2月19日实施。届时,有价格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向物价部门申请免费调解。

    据物价部门介绍,我省95%以上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实现市场调节,在促进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也引发大量价格争议。对于日常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价格争议,走诉讼途径成本高、时间长、程序复杂。《黑龙江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出台后,争议双方将不必再事事通过司法诉讼这一“独木桥”解决价格矛盾、纠纷,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申请,通过价格行政调解这一非诉讼途径解决价格矛盾、纠纷。

    《办法》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因价格问题产生的争议,均可申请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价格争议调解,需符合4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均同意接受调解处理;二是申请人、被申请人与价格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具体的申请要求、确切的事实根据;四是有关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的价格或者损失金额存在争议。

    据介绍,我省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价格调解处理机构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是,调解过程中确需聘请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调解,以及需要进行质量、技术等专业检测、鉴定及价格评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争议责任方承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目前全省共有县以上价格鉴证机构140多家,遍及全省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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