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631 更新时间:2013-08-14
2009年,本市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市对区县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避免区县“造林越多,压力越大”,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转移支付资金综合考虑了区县客观需求、财政投入、补偿成效和工作考核四个因素进行分配。“区县自身投入越大,成效越好,转移支付金额越多。”
目前本市生态补偿转移支付适用范围为基本农田、公益林和水源地三类,有政协委员提出,是否可扩大补偿范围?对此,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目前正对将湿地纳入生态补偿范围进行研究,今后将对照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范围,结合本市实际,逐步开展研究,争取“成熟一个纳入一个”。
市财政局表示,区县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同级人大和市财政局,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同时对补偿成效进行交叉考核。“应该向全社会公开,让市民来监督补偿成效。”委员表示,此举可动员社会力量,同时降低政府的考核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