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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相关问题解答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387    更新时间:2020-03-24

Q1. 目前 2 月 10 日为正常开工日,近期从外地返沪的员工未满潜伏期 14 天是否必须呆在 家里?潜伏期间,公司要求员工呆在家里不作业,工资如何计算?外地是否包括国外?

Q: 隔离观察 14 天具体要求?
A: 依据《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以及上海市卫健委的答复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返沪人员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符合居家隔离观察要求,需要居家隔离,隔离观察期为 14 天:
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 来自或途径湖北省等重点地区;
2) 近距离接触过来自湖北省的发热伴有呼吸道症状患者;
3) 近距离接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
4) 其他特定情况(随疫情发展,可能会调整需要隔离的人员范围)。
条件二:无发热症状
条件三:以上情况出现在抵达上海前的 14 天

Q: 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A: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 资报酬。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支付医疗期工资。
根据人社部 2 月 7 日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问题联合总工会等四部委发布进一步《关于做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延期复工期间,不能在家办公的,企业可优先安排员工休年假、调休假、探亲假等各种假期。在假期用完后仍不能复工的,可按照停工停产处理,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Q:外地是否包括国外?
A:包括。依据相关规定以及防控疫情的需求,凡是从外地返沪,无论外地属于何处,只要符合上述隔离观察 14 天具体要求的,应当依据规定隔离观察。

Q2:如公司考虑安全期,2 月 10 日以后控制上班的员工数量,一半员工上班,一半员工在 家办公,后者工资待遇是否可以有变动?
A2: 对于员工在家办公期间的工资,如果单位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单位应该按照 员工正常出勤支付工资。但是,薪资构成中含有绩效工资,在家办公,效率降低,一些出外勤的工作等等无法完成,单位根据绩效考核核算绩效工资(适度降低)合理合法。因为疫情影响,企业可能会面临一些困境,向员工说明情况,员工自愿协商一致降薪,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这种协商需员工签字确认,强制通知决定员工集体降薪,不合法。

Q3: 办公室固定费用(比如: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等是否有权申请减免?法律的支持多 大?
A3: 针对商业租赁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客观上受到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影响导致合同 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时,承租人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据公平原则与出租人就租金的变更(减 免)进行协商,但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 28 条综合政策举措,其中就有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 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 2 月、3 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 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应注意:
1) 订立合同时对疫情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约定。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条款,符合相应情形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2) 双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在疫情发生后仍订立合同的,如果疫情本身已不构成合同履行障碍,不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但疫情发展超过合同订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情况,仍可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
3) 疫情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承租方主张不可抗力减损租金的,应证明疫情与合 同不能履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时,出租人及承租人均负有减损义务,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将承担扩大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Q4. 在上班前,公司的义务和员工的义务事项有什么?公司要准备哪些,员工要准备哪些? A4: 依据《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对公司的要求如下:
1) 做好单位环境清洁、通风和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
2) 做好本单位员工每日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和体温检测工作,督促工作人员加强自我防护。
3) 鼓励各单位创造条件,提倡不集中用餐。
4)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网上办公。
对员工的要求如下:
1) 依据第一条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各项防控措施,近期尽量减少外出活 动,注意个人卫生和防护,加强信息登记和健康管理,如实提供有关信息。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2) 来自或途经湖北等重点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 14 天的要求,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
3) 从其他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自抵沪之日起,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如有异常及时向单位或社区报告。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对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上述通知,公司可采取的措施参考如下:
1) 组建疫情防范小组。成立防范小组,进行人员管控,环境消毒,疫情宣传,物质储备等方面工作,确保公司所有的疫情防护措施的执行。
2) 信息报备和通报制度。按时做好每日单位员工健康状况申报和体温检测工作,督促员工加强自我防护,提醒并告知预防措施。
3) 掌握员工基本情况。掌握员工健康,当前所在地情况,出行状况等基本情况。可以调查问卷模式在线统计,以便开工后的工作安排。
4) 安排复工情况。为了避免疫情传播,可依据公司具体情况同意调休年休假推迟上班时间,或者安排在家远程办公,尽量将方案确定落实。
5) 防护物资的准本。制定疫情保障方案,确保返工后办公安全,缓解公司紧张气氛。可以提前通过多方途径采购防护用品,增加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以及体温计、抗病毒口服液等常用药品配备,节后员工上班,可以立马使用这些防护物资。
6) 暂停往返湖北省等疫情高发地区。如公司有相关的往返湖北省等疫情高发地区的商务差旅活动,可以先暂停一下,避免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进行。
7) 取消聚集型集会。涉及人数众多的活动,能取消就尽量取消,像会议/培训/团建等聚集型活动或重大集会。
8) 做好员工关怀。对于被隔离或确诊感染的员工,及时做好员工关怀,切实保障员工在隔离期或治疗期的薪酬福利,并提供必要支持。

Q5. 员工感染疫情的话,公司的法律责任范围在那些?
A5:员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依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条适用于在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医护及相关人员,而非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的不属于工伤。
一般员工上班感染新冠肺炎造成死残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认为属于工伤,但如有以下一种情形可以赔偿:
1) 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 48 小时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根据《工 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无论员工什么时候因什么原因得什么病,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直接死亡或发生不适送往医院 48 小时之内死亡,则属于视同工伤。新冠肺炎属于疾病的一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即可依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员工上班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用人单位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况下,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虽然不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仍需负有管理责任。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做好劳动 者保护措施,比如宣传防护要求、每日测量记录员工提问、发放 N95 口罩,在工作场所消毒、隔离高危人员等。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虽然不是工伤,但是员工若举证用人单位未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存在管理 过失导致自己不幸染病,可依据相关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一定责任比例的 民事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员工食堂和宿舍(包吃包住)的用人单位,如果未 做好相关防护措施导致员工在非上班时间患病,也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工作期间以及工作场所之外感染新型冠状肺炎的员工(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外),用人单位应根据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医护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停工留薪期等待遇。

企业简介: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是一家主要从事海商海事、航空货运、保险、国际贸易和公司业务等领域内法律事务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及仓储协会特聘律所,也是上海大学物流研究中心、上海仲裁委以及上海市进出口商会等协会平台常年合作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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