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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部分法律问题的解答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402    更新时间:2020-03-24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武汉爆发,并迅速蔓延至全国。截至日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确诊病例数已超过了 2003 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并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本次疫情”)大家 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包括疫情期间的注意事项等结合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以问答的形式草拟了本应对指南,谨供阅者参考。

一、 关于本次疫情防控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1、 问:如果被确诊或者隔离的人员如果擅自离开医院或隔离场所,拒绝接受检疫、隔离和治疗,甚至到处流窜,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问:如果是过失导致了疾病的传播,是否仍需要负法律责任?
答: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2 月 4 日,四川雅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侯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 月 17 日,侯某从武汉返回雅安后,刻意隐瞒从武汉返回的事实,四处走亲访友,与多名群众密切接触。1 月 27 日,侯某因咳嗽、发热去医院就诊时,刻意向医生和防疫人员隐瞒工作生活经历,与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侯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被隔离收治。
3、问:个人瞒报瞒报疫情除了法律责任,还有什么风险?
答:2 月 7 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于个人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这些行为构成严重失 信,失信信息将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4、问:对于在网上传播关于疫情的消息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答:由于网络媒体以及自媒体等的兴起,网上有各种各样关于疫情的信息,希望大家能明辨真伪,需注意如果传播以下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2)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3)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4)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5、问:擅自泄露受感染人员、被隔离人等的信息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受感染人员、被隔离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居住地、工作地等属于个人隐私资料,个人不能擅自传播、转发,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6、问:外出未戴口罩,不听劝阻,会被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前往封闭场所、人流密集场所等应戴好口罩,如未戴口罩,不听相关工作人员劝阻,强行冲击,则可能涉嫌寻衅滋事,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二、 关于职工的保障问题
1、问: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群体享有哪些劳动法特殊保护?
答:受影响的职工指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对这部分职工,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受到限制,即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实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还要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疗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2、问:用人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和迟延复工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延长春节假期所指的期间是 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推迟复工所指的期间是 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1 月 31 日至 2 月 9 日期间,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 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 (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应当给予补休或者依法支付 200%加班工资(实行其他工时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安排上班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3、问:用人单位 2 月 9 日之后依然难以正常开工的,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要求职工推迟复工,在 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 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也就是说,企业在第一月支付职工标准工资;第二月开始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480 元)的工资。
4、问: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答: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5、问:假如员工因为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得肺炎并被隔离,期间有工资吗?
答:如若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其工资也应当按照各地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但,基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患者本身没有过错,其被强制隔离也是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因此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另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三、 关于本市企业延迟复工的问题
1、问:企业提前复工应当如何审核备案?
答:本市 2 月 3 日至 9 日是延迟复工期间。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 2 月 10 日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人员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管理方审批,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问:哪类企业可以不受延迟复工影响正常经营?
答:按照市经信委确定的主要有四类:(1)保障城市运行所必须的行业: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2)疫情防控所必需的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3)群众生活所必须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 关企业。
对于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无新增返沪人员,继续生产不会造成人员流动的企业,可以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企业做好相关防控措施报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

四、关于受疫情影响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问题
1、问:如何认定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
答:根据本次疫情的目前情况,并参照 2003 年我国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时相关司法实践,本次疫情已具备《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不可抗力的全部法律要件,因此,我们认为本次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但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与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适用不可抗力法律规则不可等同。2003年爆发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判例将其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况。
2、问:处理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事宜,应以什么为依据?
答:由于本次疫情在法律性质上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处理本次疫情 所引起的 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事宜,应适用于不可抗力的处理。
首先,应按该商业合同中有关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进行。
其次,如该商业合同中没有关于遭遇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当事人又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则应按《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遭遇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处理,即,应及时通知对方己方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形,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期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需注意的是,对于直接涉及人民群众衣食住行、日常生活消费的特殊行业,例如旅游业、民航运输业,就不可抗力的处理存在一些特殊规定,用以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及权益。该等规定优先于上述一般法律规定,且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对该等义务的履行。该等约 定一般在行业标准格式合同中有所体现,且行业主管部门可能临时对相关处理出台政策,企业按照合同及现行政策予以处理即可。
3、问:不能正常履行商业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如何履行提供有关证明的义务?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本次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向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证明”,除应包含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关于本次疫情的事实性证明材料之外,还应重点包含本次疫情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存在因果 关系的证明,如地方政府要求不得复工或要求转产的通知、交通运输延运或取消证明等。
如涉及继续履行将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事宜的,还应提供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证明,如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客流量大幅锐减等。因证明材料无法穷尽市场整体数据,此处建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4、问: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答:如商业合同中有诸如“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相应约定的,或该商业合同当事人在本次疫情发生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则该商业合同可以解除。如无前述约定或未能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因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则只有在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商业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属于“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换言之,如本次疫情只是暂时影响到该商业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当事人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
所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需要达到合同彻底无法履行、或嗣后履行无法实现商业目的的程度,如本次疫情仅暂时影响合同交货期限、方式、价格等,则不构成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5、问:因本次疫情所引起的合同义务根本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当事人原则上可在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内,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但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则不能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仍需要按法律规定 或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商业合同另有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2)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3)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本次疫情的; (4)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

如上述事宜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所钟颖团队:
钟颖 联系电话:+86 138 1818 1686
朱谷春 联系电话:+86 130 6193 5295
干一夔 联系电话:+86 132 6253 2551

声明:本解答仅为我们根据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理解所整理的概括性指引,不构成本所对特定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当事人有任何具体疑问,请咨询律师。

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2 月 9 日

企业简介: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6年,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荟萃一批学术造诣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英国注册会计师、医师等资深律师及充满活力的年轻律师,开展以公司业务为主导,涵盖企业设立、兼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证券与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刑事辩护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
钟颖律师事务所业务遍及政府机关、金融、建筑、化工、学校、IT等多个行业。为光华集团、上海航空、龙元集团、真彩集团等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国内外重大案件数十件,钟颖主任因代理江西乐平冤案获清华大学颁发的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杰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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